据《南宁晚报》 住房问题,关系千家万户的基本生活保障。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广西将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持续提升全区公租房保障能力,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意见》对保障范围和准入门槛进行了明确。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无房城镇户籍家庭,逐步扩大到符合条件的无房非城镇户籍家庭。
针对不同的住房保障群体,《意见》提出,采取适当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合理设置相应准入条件。公租房原则上应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设置相应准入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不设置收入线条件以及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助力更多人实现安居乐业。《意见》明确,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因地制宜采取新建、改建、改造、发放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改造成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
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原则。
根据《意见》,我区将因地制宜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研究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供应计划、面积标准、定价机制,明确建设规模,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府给予适当政策支持,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以中小户型为主。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置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在一定时期内封闭运行,并按照“产权清晰、动态管理、规范运营”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