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胡女士咨询:
我今年62岁,是物业公司的一名保洁员,2020年9月在工作时被撞伤。目前,我已获得肇事者支付保险赔偿。尽管肇事者已经赔付,但我还需要后续治疗和检查,因此想认定工伤。可是,物业公司说我已超过退休年龄,不能认定工伤。如果肇事者的赔偿金额足够,公司就不赔偿我了。请问:公司的说法对不对?
律师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也就是说,劳动者受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可以获得“双赔”。本案中,胡女士已超过退休年龄,已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物业公司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签订的用工合同应当属于劳务合同。因此,其不能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工伤待遇。针对胡女士这种情况,《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胡女士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物业公司应对其应当获得赔偿部分的差额进行补偿。
由此来看,作为“银发”打工者,在其受到事故伤害后不必走工伤认定、劳动仲裁这样的维权道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编辑:梁恩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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