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推进机制和协调机制”……这为工会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推动企业建立和谐、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指明方向。
一、上下联动,全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近年来,玉林市各级工会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实施集体协商“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工作计划(2019-2021年)》精神,进一步推动在已建工会企业中开展集体协商的提质扩面工作,集体合同建制率动态保持在80%以上,25人以上已建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合同签订率达87%以上,劳动关系呈现出总体和谐的良好局面。
(一)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一是各级工会加大《劳动合同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宣传力度,推进企业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机制; 二是以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为契机,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特点,确定集体协商重点,做到一企一策,上下联动,在已建工会合力推进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二)抓好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玉林市各级工会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程中,注重抓好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如市建设工会根据玉林城区建筑、房地产企业及建设工地多的特点,通过深入建筑及房地产企业和项目工地进行调查了解,提出行业协商方案,与建筑行业协会和房地产行业协会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建筑行业和房地产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覆盖企业及项目220家、职工9514人。
(三)应对疫情影响切实做好集体协商工作。面对今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玉林市总工会联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业联合会下发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应对今年新冠疫情影响,创新集体协商协商方式,要求各企业针对受疫情影响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开展集体协商,妥善解决复工复产前后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问题,保持集体协商工作连贯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会代表职工作为集体协商一方独立主体的身份界定还不够明确。一是企业工会是集体协商过程中职工方的代表,但在实践中,有相当部分私营、外资企业没有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二是有的企业工会主席过度由副总经理(副厂长)兼任,很难与企业总经理(厂长)为首的企业行政方进行有意义的平等协商。
(二)职工代表协商能力和素质有待提高。企业职工方的协商代表大多数从不同岗位职工中挑选,职工代表的协商能力和素质普遍不高。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企业不开展集体协商应负何种法律责任的规定,制约了该项工作的正常推进。再加上当前对拒不开展集体协商的企业没有比较完善有力的制度来制约,使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不尽人意。
三、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一些思考
(一)加大在私营、外资企业组建工会力度,确保工会平等协商主体资格地位。集体协商主体的一方是企业法人即企业行政,另一方是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会代表的全体职工。因此,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是解决集体协商谈判主体资格的一个重要前提。必须加快在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港澳台资企业中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同时,要逐步解决企业工会主席由企业副总经理(副厂长)兼任的状况,将集体协商双方主体的身份界定清楚,促进企业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工作健康发展。
(二)加大职工民主参与力度,促进集体协商规范运作。要在企业中加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当前应当在已建工会企事业单位中建立健全职工民主参与集体协商的办法,通过加大职工民主参与力度,在企业中真正确立集体协商形式、程序、内容等民主制度,逐步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让职工共同享受到企业的发展成果。
(三)依法履行工会基本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来维护企业职工经济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劳动合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各级工会要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以集体协商为契机,收集和整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竭诚把职工最关心而且估计企业有能力解决的问题纳入集体协商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 (作者单位:玉林市总工会)